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請求:更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主文不存在及為不實文書登載,並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又其起訴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04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1746,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