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偉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俊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俊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竟侵占他人之物供作己用且期間長達1年,顯見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其行為偏差,殊不足取,兼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方式,所生危害、所得財物價值,又其雖尚未與告訴人 顏彼得 達成和解,然已得告訴人之原諒並表示不再追究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段永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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