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嘉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 錢正清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775元(支付命
令誤繕為31,755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
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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