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323號聲請人 翁樸山 即 翁錫輝 之繼承人
翁樸釧 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翁樸棟 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翁凱 即翁錫輝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翁如月 即翁錫輝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翁樸山」、「翁樸釧」、「翁樸棟」、「翁凱」、「翁如月」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翁樸山即翁錫輝之繼承人」、「翁樸釧即翁錫輝之繼承人」、「翁樸棟即翁錫輝之繼承人」、「翁凱即翁錫輝之繼承人」、「翁如月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