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4號原告 莊偉琮 被告 邱富玲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