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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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 謝佳真 代理人 張紋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3+1)×51×20=4,08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聲請人之子,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2月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聲請人主張配偶患有「右側髕骨粉粹性骨折合併癒合不全、左側足踝創傷性關節炎」,因而無法從事粗重工作,工作亦不穩定,故而依法扶養配偶,並提出配偶之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惟查,上開診斷證明書病名固載有上開症狀,然應診時間為104年10月28日,距今已有近5年之遙,且系爭病症並非生理不可逆性之無法復原,聲請人之主張難以採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1.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重新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配偶有何終身遺存顯著運動失能之狀態致不能維持生活或需輔助其生活之情形?
2.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亦或「雇主出具之薪資切結書」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補正提出上開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或(若無存摺)「自行」向各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陳報本院。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2月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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