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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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二九0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介源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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