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F0~T40┌──────────────────────────────────────────────────┐│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五NX0000000││壹│柒佰玖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