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柒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被告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三時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MDMA七顆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等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之MDMA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查,上開扣案毒品檢出MDA成分一節,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乙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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