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九二號
原告彥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合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