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四四七號
原告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處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捌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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