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卓源沂 相對人 吳英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英華於民國82年3月15日,因需錢孔急,即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向聲請人周轉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並簽立授權書1紙,約定相對人無條件授權聲請人自由處分上開土地,惟因聲請人當時不具澎湖縣民之身分,無法受讓上開土地,方才以借貸金額設定普通抵押權,惟相隔20餘年後,相對人尚未返還前開金額,亦未辦理就上開土地之移轉登記,聲請人之權益恐有受損之虞,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及授權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白沙鄉│岐頭││113│旱│││1138│1/2││├──┼───┼────┼────┼────┼───┼──┼──┼──┼────┼───────┼──────┤│002│澎湖縣│白沙鄉│赤崁西││762│旱│││145.14│全部│重測前:大赤│││││││││││││崁1186-1地號│└──┴───┴────┴────┴────┴───┴──┴──┴──┴────┴───────┴──────┘◎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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