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起附帶民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自字第六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七年度自字第六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惟查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四頁載明若本案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一件在卷可憑,可知原告就被告刑事部分若判決無罪時,已有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