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啟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調查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表明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其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核算上訴裁判費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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