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曾語蘋 相對人即債務人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