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4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複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永祥 即意程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