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52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金井 (歿)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英傑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宸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3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林英傑、林宸詣之財產、所得等資料,並於查詢有效果時逕予強制執行;惟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役政資料可知,債務人林英傑之住居所地為臺中市、林宸詣之住居所地為桃園市,是債務人住居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得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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