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052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蕭英彬 債務人 顏連圳 (歿)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顏志豪 (即顏連圳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顏莛蓁 (即顏連圳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顏連圳之勞工退休金等。惟該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瑛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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