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1號聲請人 邱鍾玉梅 上列聲請人邱鍾玉梅因與相對人 王文義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鍾玉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369947)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文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佳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