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2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4日以95年度簡字第672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6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諭知減刑後刑期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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