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93年度少連上訴字第39號於民國93年11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4年1月4日由聲請人執行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年。
二、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裁定受處分人所受之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等語。本院經核卷附上開本院刑事判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件結果,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