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4日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35號(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7689號)判處新臺幣8千元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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