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81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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