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嘉順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昱敏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秉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滕守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關於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嘉順營造有限公司、陳昱敏、秉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滕守仁分別就本案所犯關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及第92條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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