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1號原告 洪家興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英玉 等二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原告僅繳納9,140元,尚有8,4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