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5號上訴人 陳永爝 視同上訴人 陳永義
陳永財 陳永瑞 陳懷盛 陳立嶧 陳懷西 陳懷錫 被上訴人 李英吉 受告知人 林俊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