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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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新台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 陳正德 、甲○○、丁○○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
1副、現金新台幣600元,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被告4人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2143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新台幣
60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等人於警詢、偵訊坦承在卷,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莊永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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