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係經通緝始到案,且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被告於判決後並未上訴,是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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