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親字第四七號原告丙○○
街1段1原告甲○○○
街1段1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 律師被告乙○○
之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丙○○、甲○○○、被告乙○○應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三時三十分,攜帶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等文件及檢驗費用每位新臺幣玖仟元,親至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地址﹕桃園縣○○鄉○○街○號)醫學大樓一樓臨床病理科抽血檢驗室,接受醫務人員抽血勘驗鑑定兩造間有否親子血緣關係。
理由
一、本院認如主文所示勘驗事項,於所應證之事實,至為重要。
二、主文所示勘驗事項,非兩造本人親受不能進行。被告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合法通知而未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