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3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 宋明鳳 │新竹國際商業│93年11│58,200元│AA3513│││││銀行光復分行│月30日││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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