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636號異議人即被告亞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與原告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甲○○為有權代表被告公司之人之證明文件、為被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據,逾期即駁回其異議。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被告於民國98年5月20日支付命令異議聲明狀係以甲○○為被告亞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查,被告亞熾有限公司現登記之公司負責人為 黃龍灝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被告上開異議聲明狀固然以甲○○為其法定代理人,然因其並非被告公司之董事長,仍列伊為其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參照),為此依首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於五日內補正被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張馨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