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洪祥峰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
相 對 人  鄭彩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鄭彩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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