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即被告 吳家 名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 律師
簡承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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