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28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起20日內補正繳納,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分別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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