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894號、第4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嘉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始查悉上情」補充更正為「後經徵得劉嘉斌同意,於107年10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初步篩檢結果呈安非他命類、愷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再經確認檢驗結果,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14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416ng/mL,而查悉上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又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遭員警盤查時,斯時客觀上尚無任何跡象足以判斷被告有施用毒品之犯行,然被告即主動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予員警,嗣並向員警、內勤檢察官坦承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具體時間、地點及犯罪態樣,此有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可佐,被告顯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向承辦警員、檢察官自首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配合接受採尿檢驗,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然不知警惕,足見雖經治療程序,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顯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本應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各該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參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可認上開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當已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而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為警盤查
時雖另扣得其主動交付之吸食器1組,然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針筒內加水稀釋後注射之方式為之,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尚非屬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復非違禁物,尚無從於本院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附表一: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透明結晶│1包│①107年度安保字第1555號扣押物品清單。│││││②檢出結果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914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1月2日草療鑑字第1071000544號鑑驗│││││書,見107核交4906號卷第8頁。)│││││③含外包裝袋1個。│├──┼─────┼──┼────────────────────┤│2│透明結晶│1包│①108年度安保字第96號扣押物品清單。│││││②檢出結果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322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71100338號鑑│││││驗書,見107核交4992號卷第5頁。)│││││③含外包裝袋1個。│└──┴─────┴──┴────────────────────┘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吸食器│1組│107年度保管字第4710號扣押物品清單。│├──┼─────┼──┤││2│塑膠管│2根││├──┼─────┼──┤││3│玻璃球│1個││├──┼─────┼──┼────────────────────┤│4│吸食器│1組│108年度保管字第318號扣押物品清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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