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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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一號
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五五號、第一一0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及證據。
二、上訴意旨對原審判決已合理論斷之證據,指摘採證不當,並無理由,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八十八年四月至六月間,有無正當工作?於何處工作、其平日活動範圍為何,與共同被告乙○○往來是否頻繁等等,原審均未調查云云,而指摘原審未盡調查職責。然查,上開事項與本件竊盜案件待證事實並無關聯性,併此敘明,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