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曾淑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明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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