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乙○○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845,506元,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4日通知限上訴人於收受補費通知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9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