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0487號聲請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因聲請人表示債務人已遷移不明。是支付命令無法合法送達,又依法不得為公示送達,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