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複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被告子○○被告癸○○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被告乙○○被告丁○○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被告丑○○被告寅○○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被告辛○○被告丙○○被告 楊永吉 律師即 洪我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永吉律師為被告洪我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我禮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96年12月15日死亡,因被告洪我禮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人繼承,嗣經本院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39號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命楊永吉律師為被告洪我禮之遺產管理人,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是本件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楊永吉律師為洪我禮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