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秦莉岺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桃企教育事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運東

訴訟代理人  蔡淑雅
       吳意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桃
企教育事務基金會提出已給付原告九十九年九月份薪資之證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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