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7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蔡麗琴   女 4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2
月6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933398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蔡麗琴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2月4日16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前。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意圖賣淫而拉客,並言明姦淫一次
代價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人 張金獅 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自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耀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