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羅補字第1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勇峰林雨潔 (原名
   林桂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玖拾陸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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