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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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264號
上訴人  紀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宏銘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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