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9號債權人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志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貴會當事人欄債務人僅列載宋志龍,惟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記載:「債務人 吳桂月 君應給付聲請人……,另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欄,僅有債務人吳桂月君,無債務人宋志龍給付依據之陳述)。
二、請確認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為何?(貴會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吳桂月君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吳桂月,由債務人宋志龍負清償責任。』」,『』部分非屬完整聲明,如債務人宋志龍是負一般保證人責任,請載明「如對債務人吳桂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宋志龍給付之」。)
三、請確認利息、違約金起算日有無錯誤(依貴會提出查詢單所載,計息期間起算日分別為0000000(本金餘額16,478部分);0000000(本金餘額165,857部分))。
四、請提出106年至107年間貴會基準利率表。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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