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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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許淑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謝麗珠 │秀水鄉農會│106年11月30日│35,667元│FA0000000││├──┼───────┼───────┼───────┼────────┼────────┼──┤│002│ 何金村 │彰化十信華山分│106年12月5日│35,350元│AS0000000│││││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