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耀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溪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宏全木藝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鹿│107年1月31日│31,500元│AG0000000││││司│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