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俊義 指定辯護人 涂予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8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