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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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林長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8日以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
臺幣3,47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
已於107年2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