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交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壢交簡字第一O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二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五O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以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三O七六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後,又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八O二一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七O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確定;二罪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年聲字第一七七號裁定就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
二、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朋友住處,與友人共同飲用高粱酒,飲畢後,甲○○明知自己服用酒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執意於同日下午十一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同日下午十一時十五分許,途經桃園縣○○鄉○○路與東萬壽路口時,不慎追撞同向前方停等紅燈由 施國勇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施國勇再追撞前方由 吳寵惠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均無人受傷),經警到場處理,測得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八毫克,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於警訊中對其曾於右揭時地酒後駕車肇事之事實固不諱言,核與證人施國勇、吳寵惠證述相符。而被告經警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零點八毫克,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查獲後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毫克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Alcohol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五十毫克酒精),而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八至百分之零點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功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被告經警查獲後,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零點八毫克,經換算BAC為零點一六,依上揭說明及參酌前揭警員查獲後所製作之測試觀察紀錄表,顯見被告應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五O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以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三O七六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後,又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八O二一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七O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確定;二罪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年聲字第一七七號裁定就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又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達零點八毫克,且肇事等情,顯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執意駕車,及犯罪後坦承不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